投保薪資調整規定

  1. 本會為便利作業調整薪資每年5/25-6/5受理調整7月生效,11/25-12/5受理調整次年元月份生效。
  2. 因傷病、住院、審定失能前或重病治療期間、服兵役、因案停職等被保險人於繼續加保期間不得調薪。
  3. 投保薪資調整幅度未逾15%者不需檢附證明文件, 但薪資收入需確有增加,且已達到所申報之投保薪資等 級金額,方可申報調薪。
  4. 薪資調整需本人來會填寫切結書,方予受理。
出國、服兵役、傷病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加保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1. 應徵召服兵役者。
  2.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3.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者。
  4. 在職勞工,年逾60歲繼續工作者。
  5.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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