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須知

保險對象分六類,不同身分有不同投保類別,身分改變投保類別也隨之改變,請依下列順位的身分辦理投保︰

1、如果是公司、機構、行號的員工或負責人,應由工作單位辦理投保。

2、如果是工會、農會或漁會的會員,由所屬的工會、農會或漁會辦理投保。

3、如果沒有工作,但依法可依附有工作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投保時,應到配偶或直系血親的投保單位,以眷屬身分辦理投保。(如果可依附成為眷屬的親屬有2人以上,應依附親等最近的親屬投保。)

4、如果沒有工作,也沒有可依附投保的配偶或直系血親,就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投保

(請按優先順位投保:符合1的身分,就不能用234的身分投保;符合2的身分,就不能選擇34;餘類推。)

申請健保IC卡︰(第1次辦理投保申請)

辦理投保時,請同時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交給投保單位轉送或自行裝封郵寄健保局,以便製發健保IC卡。健保局將郵寄健保IC卡給投保單位轉交,或郵寄至申請表填寫指定收受健保IC卡之地址。(申請表格可洽郵局索取或至健保局網站下載)

設有戶籍期間,如預計出國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辦理出國期間停保,請事先申請停保。出國停保規定,請至健保全球資訊查閱相關資訊。

瞭解健保停復保 出國安心沒煩惱

每次出國預定6個月以上,可以選擇「繼續加保」或「辦理停保」。

◎選擇「繼續加保」:

不須申請(如未辦理停保即屬於繼續加保),出國期間持續繳納保險費,繼續享有健保醫療權益。

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傷病或緊急分娩,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應在就醫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檢附當地醫療院所開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診斷書或病歷相關資料(大陸地區住院5日以上者,上列檢附文件須經公證驗證)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未入境者請檢附委託書),填妥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向投保單位所在地之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選擇「辦理停保」:

出國前向投保單位申請,出國期間暫停繳納保險費,並同時暫停醫療給付權益。

1、請填妥『停保申請表』,提示簽證、機票等證明文件,經投保單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本人如無法親自申請停保時,可以委託在臺親友攜帶本人及受委託親友的身分證件及相關資料,向投保單位辦理停保。

2、出國後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可追溯至出國日為停保日。未辦理出國停保者(依法即屬繼續加保),回國後不能申請追溯補辦停保,或要求退還出國期間已繳納的保險費。

返國不論停留期間長短,應自返國日起復保、繳納保險費及恢復健保醫療給付。

1、在國外期間不能辦理復保,須等到返國才能辦理復保。辦理復保請填妥『復保申請表』,檢附戶籍謄本及入出境證明或護照全份影本,向投保單位辦理復保。未辦理復保,仍然要追繳返國日起之保險費。

2、每次返國如出國期間未滿6個月,即不符合停保規定,將註銷停保並追繳停保期間保險費,並同時恢復停保期間之健保醫療給付權益。

3、返國後如有再次預定出國6個月之情形,必須重新選擇是否停保;如果選擇停保,應重新提出申請。

4、停保、復保申請表可至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下載列印。

※每次出國期間超過2年,經戶政機關將其戶籍遷出國外者,自戶籍遷出日起即不具有加保資格。民眾返國時,應先向戶政機關辦妥恢復戶籍登記,再次取得加保資格後,才能重新辦理加保。

八種無法隨最近親等依附投保的特殊情形:

1父母因離婚或分居,雙方均不願為子女辦理加保。

2父母雙方均行蹤不明之子女。

3父親行蹤不明或入監服刑,母親已改嫁,但不願或無力扶養前夫所生子女。或母親已改嫁,且其係以眷屬身份依附丈夫加保。

4非婚生子女,母親結婚後為家庭圓滿著想,不願讓配偶知悉其曾未婚生子(女)。

5父親不詳,母親棄養子女。

6父母親皆具加保資格,惟停留國外未加入健保,由於上述原因,子女由祖父母扶養或外祖父母扶養者。

7子女行蹤不明或棄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依附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加保者。

8親子之間或夫妻因感情不睦或家庭暴力因素,無法依附加保者。

以上保險對象應檢具相關文件即日起可依附跨親等親屬加保。而因婚姻不美滿家庭暴力受害者只要持有法院開具保護令或社工單位、警察單位介入處理的證明,其本人若無職業又無其他子女可依附者,即可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份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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