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部分負擔

健保轉診制度自94715起實施,實施後民眾前往基層診所看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維持50元不變;如果因病情需要,持診所看診醫師開具的轉診單,前往

地區醫院、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接受進一步的治療,或者在醫院門診手術、住院患者出院後,7天內的一次回診,也視同為轉診,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都維持現狀,

没有改變。未經診所轉診,直接到地區、區域醫院或醫學中心就醫,基本部分負擔如下表:

層級別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部分負擔

經轉診

未經轉診

醫學中心

210元(不變)

360

450

區域醫院

140元(不變)

240

300

地區醫院

50元(不變)

80

150元(不變)

診所

50元(不變)

50元(不變)

150元(不變)

附註:1牙醫、中醫、門診藥品及復健,部分負擔維持現制。

2原急診部分負擔醫學中心420元,區域醫院210元。

住院費用部份負擔比率

病房別

部份負擔比率

5%

10%

20%

30%

急性病房

30日內

31-60

61日以後

慢性病房

30日內

31-90

91-180

181日以後

註:每次住院部分負擔金額以2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由保險人支付。

每人全年的部分負擔如超過48,000元的上限,可以在次年六月底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收據正本,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健保局各地分局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弱勢民眾仍享有免部分負擔項目如下:

癌症、精神病、血友病、洗腎、罕見疾病等重大傷病治療

分娩、山地及離島、預防保健服務(成人健檢、兒童預防保健、子宮頸抺片、乳房檢查、孕婦產檢)

低收入戶、榮民(政府相關全額補助)

三歲以下小孩(社會福利體系全額補助)

職災病患(由勞工保險給付)

慢性病患者(高血壓等97種慢性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免藥品部分負擔且僅需每三個月就診一次』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一律收50元)

經醫師轉診者不加重部分負擔維持調整前金額

門診手術及住院患者出院後7日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由醫師證明供病患使用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條件及需檢附書據

申請要件:

1.因緊急傷病至國內非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或分娩

2.國外(含大陸)緊急就醫或分娩

3.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由,致未及於就醫日起七

日內補送保險憑證或免部份負擔證明者

4.未依規定投保或欠繳保費、部分負擔費用,現欠費繳清者

5.全年每次入住急性病房

30日內或慢性病房180

日內,每年應自行負擔

之住院費用,超過最近

一年每平均國民所得之

10%上限金額

檢附書據:

1.自墊費用核退申請書

2.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

3.診斷書或出院病歷摘要

4.勞保職業傷病者需勞保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及勞保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

5.重大傷病證明卡影本(免部份負擔者須檢附)

6.國外就醫者需當次出入境證明

:以上證明文件如非中、英文,請檢附翻譯本

1.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

申請期限:

1、門診就醫日或住院出院日起六個月內

2、欠費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

次年11630

受理單位:

國內外緊急就醫或特殊情況由投保單位向投保所在地之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

全年部分負擔超過自行負擔之住院上限費用99年度為48000元,每次住院上限29000元,由投保單位向所在地之健保局轄區分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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