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補助臺中市老人自付健保費並於108年7月起由社會局直接與財稅中心比對,符合資格者名單交由健保署直接減免,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為落實照顧設籍臺中市老人,補助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自付額,確保其獲得醫療保健服務,以維護就醫權益。
一、補助資格:
(一)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年滿55歲以上原住民,且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5以下者。老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
受扶養人而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或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5以下者。老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
受扶養人而有上開情事者,亦同。
二、補助標準:
(一)受補助人每人每月健保自付額在第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
749元 以下者,依其繳納之保險費核實補助全額;超過者補助第
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
749元 以下者,依其繳納之保險費核實補助全額;超過者補助第
六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已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三)已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部分補助者,其未獲補助部分,以第六
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額度為限,予以補助。
類保險對象應自付之保險費額度為限,予以補助。
三、作業程序:
(一)由本府社會局於每月五日前(首次7月份減免名冊於8月5日),將
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媒體資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署最快8月下旬與投保資料比對後,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
單位之保險費計費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
取保險費之依據,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符合補助資格對象之媒體資料,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健保署最快8月下旬與投保資料比對後,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
單位之保險費計費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
取保險費之依據,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四、本會健保費採預繳制,將於收到健保署減免清冊時通
知會員退費確保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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